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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不能定为诈骗罪;盗窃信用卡但未使用的行为,不宜定为盗窃罪;盗窃伪造...
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也包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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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该认定为盗窃罪。A唆使B偷信用卡提钱的行为属于教唆犯罪,如果B犯了教唆的罪,则A按照其所犯的罪来定罪。B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那么,A也构成盗窃罪,由于A和B是共同犯罪,虽五五分成,但犯罪数额仍是5000元。根据《/l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l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认定为盗窃罪的理由如下:信用卡是一种支付凭证,凭信用卡可以获取财物或消费服务,盗窃信用卡也就间接占有了他人财物,虽然还需通过后续行为才能真正占有,如行为人冒用持卡人的签名等行为,但是这种过程实际是盗窃犯罪的继续,是实现盗窃犯罪的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因此刑法第196条认定为盗窃罪。 但是在刑法中又规定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是一种直接的非法侵占行为,而信用卡诈骗罪是利用信用卡间接的非法侵占行为,只有信用卡并不能直接的得到信用卡中的财物,它只是一个信用凭证,如果盗窃人没有使用信用卡,则合法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就不会受到侵犯,盗窃数目也无从去定。 再者从“盗窃并使用的”刑法表述,立法上强调的是盗窃行为与使用行为属于行为人一体才合乎此款规定,盗窃信用卡行为人不仅有盗窃行为还要有进一步的使用行为,盗窃只是提供了一种冒用行为。所以认定为盗窃罪是不合适的,不能完全反映行为整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从整体上看是一个采用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产的过程,是由盗窃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两部分组成。无论是其中的盗窃行为还是诈骗行为,都属于财产性犯罪,非法取得他人的财产是该类犯罪的重点特征。在该行为的两部分组成中,真正取得财产的是由于冒用行为,而不是盗窃,盗窃行为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定盗窃罪不能完全地反映行为人取得财产的冒用行为,所以建议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较为合适。 上述即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的具体内容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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