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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不得以挂靠、租赁等方式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在运营中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由其他承运人。如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行驶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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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状况、出行结构、交通流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公共汽车线路、站点及班次,必要时可开设公共汽车专用道。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测场地、设施、设备和经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二)有符合规定条件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及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四)检测工艺符合规范要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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