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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否用于出租,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并无明确规定,基于使用权是供农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用,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出租。鉴于《》规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经集体批准可以出租。租赁不发生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主体的变更,宅基地转让,租赁的,不得申请宅基地。因出租人无住房而要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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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宅基地使用权供农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用,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出租,但由于村民可以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一并出租。
关于能否用于出租,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并无明确规定,基于使用权是供农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用,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出租。鉴于《》规定农村村民可以将,因出租并不发生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主体的改变。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用途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农民出租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出租人无住房而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准许。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使用”。对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超过法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省级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收回多余宅基地使用权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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