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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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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只起诉担保人(保证人),但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区分不同情况: 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不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 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则债权人可以选择单独起诉保证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只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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