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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关系就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是有继承权的。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的,没有补办结婚登记...
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继承。 未按《民法典》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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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继承。 未按《民法典》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 我国民法典规定,进行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登记后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关系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继承死者遗产,因为只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关系显然不具备这个条件。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恋爱同居一方死亡对方能否继承财产,这一个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 1、死亡一方留有遗嘱,并明确为其留有份额,那么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根据遗嘱的规定,继承其应得份额。 2、死亡一方未留有遗嘱,由于双方并未进行婚姻登记,不属于合法意义上的夫妻,按照法定顺序分配财产,所以不能继承财产。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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