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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立案标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中有规定,即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
涉嫌滥伐林木罪,具体要结合案情分析。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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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依据《森林法》进行行政处罚。违反《刑法》才构成犯罪。《刑法》345条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法第345条(《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砍伐林木的立案标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即非法收购,运输知道是砍伐、砍伐林木,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非法收购、运输砍伐、砍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000株以上(2)其他情况严重的情况。
“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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