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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公告应与强制拆除催告并列,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同时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就是催告书的内容。这种观点的理由是,既然限期拆除公告是...
非法建造了一个房子,行政复议违建拆除的期限是复议是两个月,诉讼是六个月,也就是说你在两个月内可以进行复议,六个月内可以进行诉讼。在实践中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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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行政诉讼案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 2.被告合法。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体工作人员。 3.起诉的理由合法。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4.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建筑拆除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是事物,就有所有权。即使是违章建筑,也不能否认违章建筑的所有权人对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行为的违法性不等于财产的违法性。建筑行为是违法行为,但认定是否为违章建筑是行政部门的责任,强行拆除违章建筑也是执法部门的责任。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应予以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拆除违建行政复议如下务院对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明确的解释。《国务院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4号)说明“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2000年12月1日”。虽然《城市规划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被《城乡规划法》废止,但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和《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的含义是一样的,都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都不是行政处罚行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国务院答复函可以明确的说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因实施了法律上不存在的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因此,被申请人错误适用了《行政处罚法》,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故该行政行为不能成立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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