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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男方是诉讼当事人,即你哥是当事人,你家里的其他人均不属于诉讼当事人,你哥失踪,你家里人不能参加到离婚诉讼中去...
是就什么问题达不成一致呢?小孩还是财产问题?协议离婚是比较简便而且容易处理的办法,建议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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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协议离婚是比较简便而且容易处理的办法,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建议优先考虑;如果确有必要,感情确实破裂,那么走诉讼途径是下一步办法,到被告户口地或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律规定小孩子2岁以内一般由女方抚养,2到10岁综合双方条件看那一边更有利于小孩子成长,10岁以上要征求小孩子的意见。(有两个孩子的话原则上是一人一个)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一直是本着对孩子的成长最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所以即使是两岁以下由男方抚养或者十岁以上并不按照孩子意愿判决的案子我们都是做过的。请问你们的孩子现在多大?现在是和谁一起生活?这些都会影响到抚养权的判断,详细的情况方便的话可以来电咨询。
首先,你已经在2010年3月离婚,再结婚没有重婚危险。 其次,你再婚属于涉外婚姻,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你在美国登记一般都要求,他国公民要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经美国驻中国使领馆认证。 最后,根据如上所述,现在的婚姻登记未联网,如可以隐瞒,那是道德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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