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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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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一般为可撤销协议,不会必然无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所以,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要在股东同意转让的前提下才能行使的,你的逻辑顺序不对。
可以拒绝转让,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转让股东有权拒绝并放弃股权转让。转让股东将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性质上为要约邀请,其他股东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股权构成要约,除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转让股东有权拒绝要约。转让股东拒绝转让造成其他股东合理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法律并未排除股东选择受让股东的权利,转让股东的选择权与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计目的并不冲突。但若其他股东通过诉讼或拍卖程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司法强制拍卖应遵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股东无权选择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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