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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已经起诉离婚过一次,你去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此时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判离婚的概率会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很多。 在法律上结婚和离...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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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流程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都是判不离,第二次绝大多数都是判离,从笔者代理的许多案件来看,确实也出现第一次判离的概率很小(具有法定离婚理由和调解离婚除外),而第二次判不离的概率同样也很小的情况。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同意离婚和不同意所占比例经常是差不多,这也就意味着,在第二次诉讼中,尽管很多人不同意离婚,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决准予离婚。结合婚姻法规定精神来看,法院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是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常见的是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而第二次离婚诉讼中判决离婚往往就是由于被告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关系有改善的情形(体现在尽了夫妻义务)所致。我们知道夫妻义务体现为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包括衣、食、住、行。只要被告留意,肯定可以提供出双方关系有改善的事实或者证据材料,比如在张某诉李某离婚案中(第二次起诉),李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在第一次离婚后,张某还经常做饭给自己吃,双方之所以没有住在一起,是因为张某要照顾孙女(这一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我作为李某代理人,结合前面的事实,阐述了双方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法院依法没有准予张某离婚请求。再如赵某诉王某离婚一案(也是第二次诉讼),赵某诉称王某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王某到他单位大吵大闹,所以坚决要求离婚,王某提供的证据却是,赵某不给家里一分钱,致使孩子生病无钱看,上学也很困难,王某找赵某目的是希望他解决孩子的抚育问题,并希望能和赵某生活在一起,以不断改善双方的关系,作为王某代理人,我强调了王某的行为不是恶化夫妻关系,而是改善夫妻关系,她的本意和出发点都是好的,法院最后没有准予赵某离婚要求。从上述案件处理结果来看,两次诉讼相隔的6个月时间只是判决离婚的一个因素,不是绝对的,只要被告不想离婚,并有意改善和维持这个家庭,获得不离的结果是很有可能的。
第二次起诉离婚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是相同的,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有以下情况,采用特殊地区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由原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的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失踪或宣告失踪,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由原告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受劳动抚养或入狱,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由原告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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