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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变更,是否需要工商登记,要看情况: 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要申请工商登记; 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也要申请工商登记; 3、如果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无需申请公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权激励,不同员工权利取得的时间不同(不论业绩股权、岗位股权、还是只有分红的股权等),未必均需要落实到工商变更的程度。某一机构专门负责管理是必要的,可以董事会、总裁办、股委会等。 是否需要做工商登记(做成显名、隐名股东这样的代持有法律风险,诉讼中确权情况各不雷同)再考虑。某些需要,某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就未必需要。
可按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实质性证据不具有形式化证据的特征和证明功能,只是证明某个主体有出资行为,而实际出资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实际出资者与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一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坚持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确认股东资格。 (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因为公司章程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而股东名册只是经公司章程确认的股东资格的一种记载,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来的。 (3)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须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在设立登记中记载有股东名称或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而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同样,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仅以工商登记来认定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而不考虑其他形式条件或实质条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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