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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免责条款的效力不应当予以确认:(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免责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2)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
工伤免责条款一般是无效的。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往往有“工伤自负”“概不负责”等免责条款,这种条款违反宪法关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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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满足以下条件时,认定其有效性 一、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义。 二、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各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不存在欺诈行为,威胁一方制定免责条款。 三、免责条款内容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四、免责条款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风险。 五、如果是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其提供方应尽说明义务。也就是订立免责条款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 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那么我国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效力的限制有什么,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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