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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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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 (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程序是: 1、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 2、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 4、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5、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程序是: 1、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 2、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 4、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5、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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