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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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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事,在国外就象肚子饿了,然后去吃个麦当牢,吃饱离开,该干什么就干什么去了,只要不干些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没有人会关心你干什么,警察要是去管,就是管闲事,浪费纳税人的金钱,那才是违法的。中西方的差距,在于智慧的差距,本人从来不赞成中国人对自己说的那句话:“中国人是世界最聪明的人。”——井底之蛙也这么说的它是世界上最漂亮的动物的。
偷税漏税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行政处罚。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如下: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行政处罚偷税漏税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行政处罚。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如下:1、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刑事处罚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如下两种: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所谓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账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账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设账、账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销暗记;(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账,等等。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入的常用方法。(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综上所述,偷税漏税的行为不仅会有行政处罚,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处罚,依法纳税是我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偷税漏税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只要在偷漏税达到了一定的标准之后,就会对国家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偷漏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就达到逃税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扩展资料 案例:机械公司逃税近百万法人代表被判刑二年 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逃税案件,某机械有限公司因犯逃税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法定代表人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09年5月,被告人许某与他人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机械有限公司,由许某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2010年1月,公司为生产经营有偿取得了十万多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每年缴纳土地使用税四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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