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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有遗嘱的继承,房屋继承公证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
如果是有遗嘱的继承,房屋继承公证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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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携带的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布的死亡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并需提供注销户口证明(可到当地派出所户籍管理处办理)。还需要带继承人留下的财产证明。一般包括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二是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和户口簿。三是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处一般提供专用表格,填写后可以在相应单位签字盖章。 继承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都需要亲自到场,并有签名和指纹。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继承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公证放弃继承权的声明。5、被继承人父母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6、遗嘱继承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并且遗嘱要合法、有效。
遗产继承公证材料包括以下几项。①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③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④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⑤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⑥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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