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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假释的条件: 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
服刑人员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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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适用假释的对象条件中还有一个限制条件,即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才能适用假释,因为只有通过一定时间的刑罚执行,才能确切地掌握犯罪分子是否有悔改表现,是否会再危害社会。 4、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这种制度是追求积极的刑罚效果而采取的处罚手段,其实质还在于通过假释制度的运行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规范引导受刑人遵守社会法律秩序。我国现行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该条款对犯罪人犯两种或多种暴力性罪行,其分别被判刑期不满十年,而合并执行达十年以上的情形是否同样适用此规定不明确。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一个犯罪人同时触犯了两种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被各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合并执行达到十年有期徒刑的,该受刑人是可以被假释的。
服刑人员申请假释条件有: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3,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5,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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