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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动产质权的设立包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质押人有处分权,质押物已经交付给质押权人。质押权以质押物的转移为生效要件。简而言之,...
质押合同非诺成合同而是实践合同,质押合同成立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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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了解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是两个概念时,“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具体如下所述: 质押合同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将质押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则在质物移交之前,质押合同并不生效。如果出质人不及时移交质物,质权人不能以合同为根据要求出质人交付质物,不利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反之,如果将质押合同解释为诺成性合同,在质物移交之前,质押合同即成立生效。当出质人不移交质物给质权人时,即构成违约,质权人可以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出质人移交质物。 《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上述规定,《担保法》将质押合同规定为一种实践合同。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但这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后,得以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质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仅仅是质权成立的要件。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押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 质押权以质押物的转移为生效要件。简而言之,债权和物权的成立条件是不同的,但合同一经诺成即告成立并生效,但物权的生效需要质押物转移占有。
现在人们有资金需求的时候,可以融资的渠道很多。如果人们手中有房产,可以将其质押给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这时双方签署一份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按照合同的分法,还可以分为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那么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吗?下面请看的回答。一、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吗?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移交的时间、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质押合同的成立已经不再以交付质押物为要件,所以,质押合同已经由实践性合同转为诺成合同。合同是债权关系,质权是物权关系。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而质权需要质押标的的交付,质权才成立。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但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除了两种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讲到这里,我们对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吗这个问题应该有了心中的答案。按照规定,双方签署质押合同后,一方必须将动产完成质押,交给另一方做抵押物,合同才能真正生效,因此质押合同就是实践合同的一种。在签订质押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写清质押率、质押期限、质押金额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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