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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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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气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质监、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汽车加气站及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汽车加气站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的安全检查,并向燃气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在供气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汽车加气站应当优先保证公交车用气。燃气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证件和检验标志,定期检验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不合格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驾驶人员应当正确使用车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报建申请,经初审合格,并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市、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燃气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燃气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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