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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可以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养老保险。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该取得的养老保险,如果没有约定,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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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二)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三)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四)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深圳许某与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5年,双方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情况是:许100万,徐50万,但在工商登记时,双方未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出资属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 2009年底,许与徐因感情确已破裂而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双方就公司股份问题争执不下,许认为应按工商登记时的出资比例,自己享有三分之 二,徐享有三分之一;徐则认为应各占一半。 法院判决认为,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不等于夫妻对财产的例外约定,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50%。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深圳离婚网
夫妻离婚财产的分配现在的法律以及解释规定了相应的几种原则,首先是平等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是平均分割,其次是照顾女方利益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在夫妻离婚时女方可能因为照顾家庭不好再次找到工作以及要抚养孩子的一方要多给予照顾,还有就是方便生活原则,例如一方的生活确需汽车而另一方则不是很需要就将汽车分给确需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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