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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诉讼程序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审理医疗纠纷的流程如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诉讼处理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医疗鉴定流程:医患共同向市医鉴会提起(或委托鉴定),受理,交费,提交陈述书等材料,查看专家名录,选出需回避的专家,专家随机编号,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患医各陈述15分钟,退庭,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不服)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1)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调解;(2)调解不成的,医患双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材料,封存相关医疗用品,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经过调查研究,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3)协商不成的,建议患者或家属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处理。(4)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不是必要的程序,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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