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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其他情形。 二、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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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以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的,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另外,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其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总之就是看孩子由谁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因此,一般孩子不足两周岁,会判给母亲,大于两周岁,看那方更有利与孩子成长,如果孩子八周岁以上,就会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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