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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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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指按照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原则上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同居生活,那么彩礼可以不退还,除非因为给付彩礼导致对方生活困难。
关于彩礼是否可以主张退回的事,民法典上没有明确的条文,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法律条文的补充,等同法律条文)上有很明确的说明,有三种情况是可以主张退回彩礼,法院是会给予支持的。 1、最终没有真正结婚的(没领结婚证的) 2、领了结婚证,但最终没有真正在一起生活的。 3、如果不退回之笔彩礼,会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这点也明确了是指生活水平会处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下)注:第 2、3种菜情况要索回彩礼须要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不支持索回彩礼。(第1种情况在法律上属于没有结婚,不存在离婚一说,是分手,现在新的民法典也不承认
有过共同生活,彩礼一般不退。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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