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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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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罪的主要责任如下:1。一方过错造成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双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双方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无过错的,属于交通事故,各方无责任;4、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负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认定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等级):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所谓的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知道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四)知道是无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即行为人除了必须具有逃逸的客观外在行为方式,同时还必须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为的心态只能是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则不能认定为此处的“逃逸”。所以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必须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把握。 1、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 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主观上没有恶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所谓的“逃逸”时不能成立的,如果对于这种驶离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从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都是不适宜的。当然,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有着具体的明知,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于肇事存在盖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2、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 一般情况下,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前者如甲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尽快送到医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 肇事逃逸,是一种逃避法律责任承担的行为,这种责任承担有可能是行政责任,当然也有可能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面临着,2000元以下的行政罚款,并且交通肇事逃逸之后,由公安机关进行驾驶执照的吊销,终身不得重新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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