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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征信管理职责:(一)依法制定征信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二)依法拟定有关行业标准和信用风险评价准则;(三)依...
中国征信中心可以依法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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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征信中心报送其客户的信用信息。金融机构将信息主体的信息提供给中国征信中心的,可以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但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向其告知提供情况。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执行前款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并确保及时更新:(一)信息处理操作的目的、收集信息类别及用途;(二)信息的收集规范和披露时限;(三)信息披露的接收者或接收者的种类;(四)获得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等的方式及收费标准;(五)异议处理程序;(六)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分业务、信用评级业务的,还应当公开其信用分数或等级的划分及含义、评分和评级程序、方法等事项。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征信管理职责:(一)依法制定征信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二)依法拟定有关行业标准和信用风险评价准则;(三)依法行使批准权;(四)依法监督检查征信业务活动情况;(五)依法对违反征信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六)依法对征信业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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