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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城镇有企业职工1至4级工伤伤残待遇

2022-10-23
因工致残1—4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支付方式享受,也可以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暂按原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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