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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在90日内持批准文...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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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未在90日内持营业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
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二)投资者的明;(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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