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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命令纠正的情况严重,按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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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还没有从劳务派遣业务中获利,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除了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经营条件,并经过许可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 (4)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是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将违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情节,规定相应的期间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改正其违法行为;劳务派遣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的,应当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和吊销经营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罚款的标准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计算。除了罚款之外,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视情况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许可证。
1、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应承担下列责任: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履行告知义务;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其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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