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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的两个证人证言存在联系,此类规定与工伤认定办法冲突?

2022-01-24
《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七条第5项,而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均未有提供两个证人证言的强制性规定。从立法上讲《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是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而《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工伤认定办法》是部门规章,其效力均高于《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如出现相抵触的情形应当是无效的。《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而这里要求的受伤害职工的证据并没有强制要求是证人证言,而可以是其他的证据,我们就曾代理过依据录音资料而没有提供证人证言就作出工伤认定的案件。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能将两个证人证言作为强制性的规定,如果因为没有证人证言而导致不予工伤认定的话,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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