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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和监管和分配和监管有哪些规定

2021-04-14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款实行实名支付。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根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实名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款。第十八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筹集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用地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市财政专户,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拨付,专项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个人缴交养老保险费用。第十九条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各项补偿款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其使用情况应按村务公开的规定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具体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条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补偿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使用和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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