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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破产财产清...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需按下列程序处理: 1、自行或债权人申请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通知和公告; 3、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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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 1、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 5、终结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受理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8、破产清算的结束。
合并是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的行为。合并是企业的结合,由两个以上的单个企业结合成为一个新的整体。参与合并的种类在我国未作限制,因此股份有限与有限责任都可以参与合并。合并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在合并中采取哪一种形式,由参与合并的当事人自行选定。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吸收其他于其中之后形成的合并,这种合并形式是一个存续,其他被吸收的消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合并后设立一个新的,这种合并形式是参与合并的均归于消火,而设立一个新的。合并的主要程序为:1、参与合并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签订合并协议;3、合并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处理债权债务事宜。参与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合并。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或者新设的承继。这是因为合并后,参与合并的各方的财产关系、股东关系都已移转于存续的或者新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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