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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只是民间通俗说法,一般是在亲属尤其是兄弟姐妹之间过继,收养是法律用语,如果履行手续的话,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有赡养、抚养等义务。过...
不属于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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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应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子女”是指【无论城乡、地域、民族一对夫妻均可生两个子女】 第二款规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本款所称“再生育”是【指夫妻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 2.一个子女残疾再生育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中的“一个子女残疾”,是指【根据原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经过省或者市(州)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认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边境县(市、区)夫妻再生育政策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的“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中的“边境县(市、区)”是指【与外国地域毗连的县(市、区)】包括通化市的集安市;白山市的浑江区、临江市、抚松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珲春市、龙井市、安图县、图们市、和龙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的池北区、池西区、池南区。【共计13个县(市、区)】只要夫妻一方户籍在这13个县(市、区),并在这13个县(市、区)居住的,均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夫妻另一方户籍地的县(市、区)须承认其夫妻再生育的权利,并提供有关服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它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所以养子女不再对养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例外情况有: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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