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过继子女是否属于收养?

2021-01-19
收养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立嗣,又叫过继,主要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为传宗接代之人。   立嗣的性质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收养。首先,立嗣者可以有子女,而收养人必须没有子女;其次,只有同族的男子才能被立嗣,而在收养关系中,无论是否同族、无论男女,都可以被收养;再次,男子被立嗣后,在法律上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而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终止了。   “嗣子”与“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如果形成,那么“嗣子”相当于养子,其和“父母”的抚育、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与生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一样。   《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后,构成事实收养的立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过继三方一致同意;二是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以父母子女相称,并解除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