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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包括机动车道...
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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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统计工作,向社会提供及时的市场供求信息。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的;(二)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三)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或者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四)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安装和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的;(五)从事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货运输经营者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和公平竞争环境,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货运输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与客运经营者以及客运经营者之间因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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