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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享有的权利如下: 1、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知情权; 2、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 3、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的权利; 4、参...
1、知情权; 2、提出意见的权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3、获得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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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享有以下权利:1、土地使用权;2、征地知情权;3、调查结果确认权;4、申请预征听证权;5、参与征地报批权;6、征地结果批准知情权;7、征地补偿知情权;8、调查结果核准权;9、补偿方案听证权;10、拒绝补偿登记权;11、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12、补偿标准争议权;13、拒绝履行政令权;14、恢复耕种权;15、违法举报权;16、社保安置权。
在农村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农民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二)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三)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四)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五)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六)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农民在征收农村土地时享有的十六项权利: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预征知情权、调查结果确认权、申请预征听证权、参与审批权、审批结果知情权、土地补偿知情权、调查结果审批权、补偿方案听证权、要求公告权、拒绝补偿登记权、安置手续权、拒绝履行补偿标准争议权、恢复耕种权、非法举报权、享有社会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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