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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章的...
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执行行政决定的程序应以行政行为已设定某项涉及相对人财产的义务为前提,当相对人拒不履行交付财产的义务时,如拒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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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根据行政强制法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不得在下列时间内强制执行: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但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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