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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办理登记所需材料: 1.家庭户口簿;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5.捡拾经过证明; 6.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 7.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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