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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指侦查机关强制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接受案件 讯问的刑事强制措施。一般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直接...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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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最长为37天(刑事拘留为30天,请检察官批准逮捕7天)。如果在此期间不被捕,将改变强制措施或释放。《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天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许可。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批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逃跑犯罪、多次犯罪、组织犯罪的重大嫌疑犯,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査中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羁押期限是对待侦査、起诉、审判的人犯关押的法定时限。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延长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阶段被告人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需要补充侦査的,补充侦査不得超过一个月。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上述三类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一个月。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未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法定办案期限。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被告人,对其羁押的时间应按规定折抵刑期。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被告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即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12小时以内讯问完毕。拘传持续的时间从被告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经拘传讯问后,如果认为被告人符合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应当结束拘传,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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