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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权纠纷是指因继承遗产谁有权利而发生争议的纠纷。 二、继承权纠纷主要包括: 1、继承权取得纠纷。常见的有养子女、继子女、私生子、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没有继承权的纠纷。 2、继承权丧失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2)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继承权恢复纠纷。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因此,此情形下会产生是否恢复继承权的纠纷。
一、继承权纠纷是指因继承遗产谁有权利而发生争议的纠纷。 二、继承权纠纷主要包括: 1、继承权取得纠纷。常见的有养子女、继子女、私生子、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没有继承权的纠纷。 2、继承权丧失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2)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继承权恢复纠纷。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因此,此情形下会产生是否恢复继承权的纠纷。
案情:原告A与被告B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2002年3月生育一子。后因在共同生活中感情不和,双方于2008年6月协议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生活费。2008年10月8日,婚生子于放学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被告获得14.5万元的赔偿款。因被告独吞赔偿款,原告向法院起诉对赔偿款予以分割。对于本案案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理由如下: (1)本案涉及的是财产分割纠纷, (2)本案中被告B没有合法理由使自己受益而使原告受损,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为继承纠纷。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本案虽然涉及财产分割纠纷,但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财产是其婚生子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款,该赔偿款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其婚生子的遗产,因此,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应属于继承纠纷。(2)本案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首先,不当得利属于合同纠纷,在诉讼构造上应为两方对立,而本案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是第三方的财产。其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B获得赔偿款有合法依据,而原告遭受损失也并不是由于被告B领取赔偿款的行为所导致的。最后,若本案为不当得利,则被告承担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被告并未从原告处获得利益,何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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