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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需要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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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来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别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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