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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犯人劳改一般是干车床、纺织、煤矿、农场种地、养殖等工作,如果有特长的可以做电工、厨师、木工、医疗、教师等工作。根据《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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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刑事处罚,是改造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之一。罪犯劳动改造基本原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对罪犯组织和实施劳动改造过程中所应该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罪犯劳动改造实践证明,罪犯劳动改造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的原则、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罪犯劳动改造原则和干警直接指导管理原则。
劳动报酬是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最主要的一项收入,目的是为了鼓励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通过自己双手的努力,养活自己,使得罪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以此改变自己原先好吃懒做的行为。劳动报酬的发放是根据监狱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和罪犯劳动情况直接挂钩,原则上多劳多得。劳动报酬其实和外面的工厂有很大雷同之处,比如出工一天多少钱,满勤奖励多少,从事工种补贴多少,劳动成果奖励多少等等。一般表现极为突出的罪犯一个月可以拿500元左右,好的在300元左右,一般的在100多元,差的可能就30元,如果违规抗改的可能一分钱都没有。
杀人犯在监狱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减刑。但对于判处死缓的暴力犯罪或者贪污犯有一定的减刑限制。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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