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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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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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