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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是中国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的主刑之 一,是审判机关以判决的形式终身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
通俗的讲有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缓期执行,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在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在缓刑考察期内或缓刑考察期满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再进行到监狱服刑。如果在缓刑考察期内又有违法行为或又侦查出在宣判前没有侦查出的违法行为的,或缓刑考察期满后经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评估不符合条件的,撤销缓刑,重新回监狱服判决的刑期。有期徒刑就是自判决宣判服刑的日期起到监狱服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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