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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转让的债权有: (一)根据该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继承、婚姻、抚养等关系而产生的债权; (二)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该债权不得转让; ...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而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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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只要债权合法可转让,转让不改变债权内容,不违法,转让事项已通知债务人,债权就可以转让。另外,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受让方同意的除外。
1、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 2、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
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如形成债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虽然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但依通说,只要债权于其转让时是确定的,其转让即应许可。如果债权转让当时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或某一条件的成就,有观点认为这类债权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我们认为,这类合同应区分附条件或附期限而分别处理,因为期限必然到来,而条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处理;附条件的合同如将来条件不能成就,则转让的债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将附条件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处理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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