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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有限制吗?

2023-06-11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为体现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改革成果,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防止驻庭陪审现象继续出现,应当对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的比例作出明确限制。人民陪审员法将这一比例明确为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这样规定既考虑到了部分地方法院的实际需要,又坚持了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通过随机抽选产生。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不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是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的最高限额,并不是每个基层人民法院都要按照五分之一的标准,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还是应当坚持尽量多的人民陪审员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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