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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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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出现纠纷股东要承担何种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形而定。比如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则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如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对出资主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法律责任主要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人合的因素又是封闭的应当由股东之间相互负责共同对公司负责。再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构成比较复杂不像单纯的以货币出资不会发生差额问题而以实物等出资则由于评估作价不准确或者有欺诈行为等多种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状况当然出资的股东要首先承担责任而其他股东也是有责任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出资的股东如果无力补交其差额时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应当补齐这个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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