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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2021-12-23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规定:,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耕地和蔬菜地; 2、根据土地年产值的五倍,征用鱼塘、莲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 三、柴山、滩地、池塘、芦苇塘等有收入的非耕地,按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相邻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的,原宅基地不予补偿; 5、一般不补偿征用无收入非耕地。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度作物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可移植的,由建设单位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用地单位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 2、房屋拆迁,根据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非法建筑和开始征地后突击种植的树木、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井、人工鱼塘、农场及电力、广播、通信设施等附件,按实际情况支付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贴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被征地单位,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从年产值的四倍起计算。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收非耕地安置补贴,按年产值计算,略低于邻近耕地安置补贴倍数;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基础和无收入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贴。 4、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的20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补偿和安置补贴,除个人附属物和幼苗补偿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村处理,组织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就业生活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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