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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需要遵守什么规范

2021-11-11
劳务派遣需要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只能在临时、辅助或者替代工作中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被派遣用工人数不得超过用工总数的10%。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和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名称和性质; (二)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的数量和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金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体系,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就业知识和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有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长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派遣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况消失后方可退回。 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被用人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相关法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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