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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能否取得被告提供的资料

2022-03-18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刑事诉讼证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二)是否载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三)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四)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造情形;(五)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对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录音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存在上述情形,即表明录音的来源为不合法,而非未经对方同意即为来源不合法。你所说的这份录音有可能涉嫌引诱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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