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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立案时是可以找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是有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公安不立案时,受害人可以找检察院,通过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途径达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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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报案经验的人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我们向公安报案的任何犯罪行为,公安都会立案。原因很复杂,有的是立案标准的问题,有的是证据和线索的问题,有的是其他问题。那么,如果我们认为立案理由充分,但公安不立案,我们能向人民检察院寻求帮助吗?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因此,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我们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立案,可以找人民检察院。
当公安机关不立案时,受害人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并列,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所谓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刑事案件立案的法律监督方式。通过立案监督,可以保证法律的及时、统一、正确实施,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不立案或以罚代刑,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能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检察院批捕后能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一条款支持了检察院变更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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