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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就业作为重要职责,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实施积极的就...
县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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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逐步增加担保基金,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贴息扶持。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平台及其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五级联网和信息共享。
为了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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