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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化地区。城市化地区的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布。...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从事车辆修理(清洗)、材料加工、服务、废品收购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物料用品堆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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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废弃物应当交给经核准的处置、运输、消纳单位处理。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运输单位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密闭运输;(二)严禁超载;(三)不得车轮带泥行驶;(四)不得沿途丢弃、遗撒;(五)随车携带车辆运输处置证明和车辆准运证;(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运送到指定场地;(七)加装数字化监控设备,放大号牌应当清晰、完整;(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和处置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处置服务许可证。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玻璃瓶或者其它废弃物;(二)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三)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在道路废物箱和居民区垃圾收集点内翻捡垃圾污染环境;(五)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六)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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